为加快推进我市兽医社会化服务进程,进一步规范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管理,根据《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兽医社会化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印发滁州市兽医社会化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要求,我局牵头起草了《滁州市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就有关内容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到12月23日。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1.电子邮件:czxmsyj@126.com

2.电话兼传真:0550-3011550/2199113

3.邮递信件:滁州市丰乐大道461号滁州市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

4.市政府网站页面下方留言框提交(https://www.chuzhou.gov.cn/public/2681513/1111086526.html)

滁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11月24日

附件(征求意见稿全文)

文章配图-1

滁州市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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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管理,促进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兽医社会化组织在动物免疫、疫病诊疗、疫病监测、疫病净化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工作的重要作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畜禽养殖服务、兽药饲料等投入品经营、动物疫病检测、动物疫病防治、环境消毒、无害化处理、小型屠宰场点肉品品质检验、继续教育、业务培训和咨询论证等活动的法人单位,在一定范围区域,为畜禽养殖和疫病防控提供相关服务,推动畜牧业高质量发展。

滁州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市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的监督管理。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的日常监督管理。

下列情况不列入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范围:

(一)政府有关部门或其设立的动物疫病防控机构;

(二)不具备组织形式或非法人单位;

(三)负责人或成员是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

第三条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自觉接受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活动,遵循自愿、诚信原则。

第四条各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畜牧业高质量发展中的作用,培育、扶持和发展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

第二章 备案管理

第五条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成立后应向当地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兽医社会化组织,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予以备案,出具备案证书,载明备案编号、组织名称、地址、法人、服务内容、备案日期等信息。支持其依法依规参与政府购买服务,为当地养殖场(户)解决生产、防疫、诊疗等过程遇到的问题。

第六条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是辖区内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的备案机关,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符合备案条件的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的备案;

(二)对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进行监督管理和综合考评,并根据考评结果给予奖惩;

(三)指导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合理做好区域分布,与乡镇政府或养殖场(户)签订责任协议,不断提升服务能力;

(四)负责本区域动物防疫等有关工作的宣传发动、政策咨询、计划制定,以及动物防疫物资储备、转运、发放等工作;

(五)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到当地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一)备案主体为从事畜禽养殖、兽药及生物制品经营、动物疫病检测、动物疫病防治、环境消毒、无害化处理、继续教育和咨询论证等活动的法人单位;

(二)在一个县(市)区域内不少于一个服务点,每个服务点须有固定经营场所;

(三)每个服务点应配备3名以上专职人员;

(四)有明确的服务项目清单;

(五)取得与服务项目相匹配的资质;

(六)最近1年无行政处罚和不良信用记录;

(七)有明确的负责人和固定联系方式。

鼓励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积极吸纳现有村级动物防疫员,承接动物防疫工作。

第八条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已备案的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建立档案和工作台账,签订服务协议,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应在服务协议中提出年度服务项目、服务数量及绩效目标。每年度或半年度开展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经费兑现和下一年能否具有服务承接资格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牵头做好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年度考核等次管理,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一)履行服务合同年度养殖场(户)满意度达到95%,无行政处罚或失信行为,获得市级以上(含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表彰的,定为“优秀”等次;

(二)履行服务合同年度养殖场(户)满意度达到90%,无行政处罚或失信行为,定为“良好”等次;

(三)履行服务合同年度养殖场(户)满意度达到80%,无行政处罚或失信行为,定为“合格”等次;

(四)履行服务合同年度养殖场(户)满意度低于80%或被投诉3次以上核查属实,定为“不合格”等次;

(五)除畜禽养殖场户满意度外,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县级财政部门可根据年度绩效评价结果确定等次。

第十条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动物防疫资金拨付和下一年度承接资格重要依据;

(一)考核结果“优秀”和“良好”等次的,可根据实际予以奖励;

(二)考核结果为“合格”的,被考核单位应提交自查整改报告,经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定后确定是否够有继续承接资格。

(三)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应予解除服务合同,取消备案资质,并由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视情况给予处罚,同时向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

(四)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每年对各县(市)年度考核情况进行通报;

(五)被考核主体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诉,由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决定是否重新考核或直接判定。

第十一条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应在服务机构醒目位置张贴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的备案证书,注明服务咨询电话及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投诉电话。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核实,协调处理。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滁州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编辑丨郭小燕

初审丨陆璞

审核丨许旭

审签丨张伟

来源丨滁州市农业农村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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